关于公布《清华大学教职工党支部工作规定》的通知 (清委发〔2017〕13号)打印
发布时间:2017-06-23来源:
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
《清华大学教职工党支部工作规定》已经2017年2月22日学校第十三届党委第一百五十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职工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研究机构、管理机构、学术支撑机构、后勤服务机构、附属机构、控股企业等教职工党支部。
第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落实教职工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的基本单位,是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完成本单位工作、促进改革发展、投身学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战斗堡垒。
第四条 教职工党支部建设是学校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教职工党支部应当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紧紧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工作,切实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深化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建设。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五条 有教职工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教职工党支部。教职工党支部的设置应当主动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
院系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学院(系、所、中心)下属的基层教学研究单位设置,机关、后勤、企业、医院、附属单位等机构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部门、公司或者科室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者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在一些临时性、阶段性的重要工作或活动中,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党支部。
教职工党支部的命名应当符合学校统一的规范。
第六条 教职工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当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每学期制定支部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定期分析支部情况,研究处理支部的重要问题,不断推进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支部委员应当带头学习,努力工作,分工协作,开拓进取,共同做好支部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当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富于进取精神,群众威信高,热心党的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同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代表支委会参加本单位核心组会议,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任务安排、人事调整、资源分配、提职晋级、进修奖励等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机关、后勤、企业、医院、附属单位等机构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核定工作量。
党支部书记应当主动参加学校党委和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组织的任职培训和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责任意识和党务工作能力。
党支部书记应当带头在党支部范围讲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加强党员思想教育
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加强党员党性修养,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建设学习型党支部,健全学习制度,创新学习形式,增强学习实效。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引导党员自觉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世界、分析问题、指导行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保持政治定力,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党员每年学习培训时间(含党支部集中理论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十一条 加强党员管理监督,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每学期末的专题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做好组织生活出勤情况和开展情况的记录。对于缺勤党员,要做到会前请假,会后补学。创新组织生活的形式和载体,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积极开展教职工党支部调研课题和特色活动,使之成为创新组织生活形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的重要载体。
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强化党员的组织观念,要求党员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接受党支部的监督,积极完成党支部分配的工作,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情况,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维护党的纪律,教育引导党员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对党员违反纪律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教育,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主动了解党员对党支部工作和党支部委员的批评和意见。每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积极主动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的工作,争取更多优秀知识分子加入到党的队伍中来。党支部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员发展工作,制定学期培养、教育、发展计划,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指定专人做联系人,加强考察和培养工作。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制度。重点加强在学术骨干、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在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工作。及时做好留学归国人员党员的恢复组织生活工作。
第十三条 坚持群众路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支部为党员服务,党支部和党员为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服务型党支部。及时了解、分析并反映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党员群众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密切联系群众,主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群众的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向党员群众传达学校重大改革部署和重要文件精神,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做好学校与党员群众的联系沟通工作。
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组织领导好本单位的政治学习、形势教育,加深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本单位党员群众尤其是青年教师、海外归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形成优良的教风和学风。做好党的统战工作,重视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善于团结他们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激励教职工党员带头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四条 与行政班子密切配合,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各项任务开展工作,对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完成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及时听取党员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所在单位的核心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进行反映。配合行政抓好人才培养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在教职工聘用、晋职晋级、评奖评优工作中,应征求所在单位党
支部的意见,党支部要把好政治关、师德关。
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师生员工,凝聚力量,积极投身学校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职工党支部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难点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思路举措。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应当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有针对性地指导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每学期初应当审阅指导各党支部制定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例会。将党支部建设情况纳入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定期抽查并通报教职工党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坚持校、院系两级党委委员联系基层教职工党支部制度。
第十八条 开展教职工党支部评议定级工作,通过支委会总结和汇报、党员群众评议、党委讨论定级、结果反馈、支部整改等环节实现以评促建。落实党建责任制,开展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定期开展优秀教职工党支部和优秀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通过基层党建专项经费、校留党费和各单位留存党费加大对教职工党支部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支持各单位建设“党员之家”,为教职工党支部经常性开展活动提供场所保障。
第二十一条 发挥学校专家优势和学科优势,开展理论宣讲团进支部活动,提升教职工党支部理论学习质量。
利用清华党建网、党建慕课平台和其他新媒体资源,积极拓展党员学习教育的新途径。
定期评选、推广一批主题鲜明、注重创新、党员欢迎、具有实效的基层组织生活案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